景德镇陶瓷大学“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 2+2双学位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学业管理细则(试行)
为保证学校“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2+2双学位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以下简称中高项目)顺利实施,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景德镇陶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中高项目”本科生。
第二条 被录取为学校“中高项目”的本科生,在校期间不得申报此项目外的任何赴境外交流项目或联合培养项目,不得转入“中高项目”外普通专业或“中高项目”内其他国别项目专业;可以申请转入学校“中高项目”内同一外方合作高校中的相关专业。学校普通专业学生符合条件者,可申请转入“中高项目”相关专业,具体参照《景德镇陶瓷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修订)》执行。
第三条 “中高项目”本科学制为四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六年,采取2+2中外联合培养模式,学生须按中外高校联合制定的培养方案在双方高校学习。第一、二学年在景德镇陶瓷大学学习,达到外方合作高校的语言要求和专业要求后,第三、四学年须在外方合作高校学习,未达到外方合作高校入学要求者可继续在景德镇陶瓷大学补修相关课程,满足规定要求后方可到外方合作高校学习。
第四条 “中高项目”本科生通过学分互认的方式,完成中外高校联合制定的培养方案,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景德镇陶瓷大学毕业证书。符合两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同时颁发景德镇陶瓷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和外方合作高校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中高项目”学生如因不可抗力(被拒签、本人突发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赴外方合作高校学习,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国际学院、教务处批准同意后,可选择在学校同专业继续学习。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景德镇陶瓷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景德镇陶瓷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中高项目”学生在外方合作高校学习期间,如因不可抗力(被拒签、本人突发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战争等)无法继续完成学业,学生可向外方合作高校申请终止学业,获得批准后回景德镇陶瓷大学继续学习,由外方合作高校出具学习证明和成绩单,在外方合作高校修得的专业课程学分可进行学分互认。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学生修满专业培养计划内全部课程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景德镇陶瓷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景德镇陶瓷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中高项目”学生不履行该项目承诺,拒不赴外方合作高校学习的,属于“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情形,应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退学处理,学校应发给肄业证书。
第八条 “中高项目”学生在景德镇陶瓷大学学习期间的管理按学校管理规定执行,赴外方合作高校学习交流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九条 “中高项目”学生在外方合作高校学习期间仍为景德镇陶瓷大学在籍学生,学生须正常向景德镇陶瓷大学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费用标准按照江西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普通本科生收费标准执行。在外方合作高校学习期间,外方合作高校的学费、生活费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景德镇陶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景德镇陶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际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